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0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与南通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新,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5日立案后,于2018年01月18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05月31日、2018年6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该房产;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截至2018年7月11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54703.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