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童形记儿童理发店、高国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2民初1540号
原告: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童形记儿童理发店。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经营者:古海霞,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高国红,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童形记儿童理发店、高国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