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02民初1461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启新村东地。
经营者侯福望。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南通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焦作市隆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张党生
审判员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艳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皇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