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卡电子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亚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茂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义务:案件受理费10710元,执行费60元,以上款项共计1077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