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859号
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5单元4至8层。
法定代表人:曾兵。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加丽,高天,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龙。
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内撤回了起诉,故不存在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审判员 何红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