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森电气公司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5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2号F座6楼1-13,组织机构代码20388818-5。
法定代表人:刘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志坚,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5单元4至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1980208。
法定代表人:曾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921262X。
法定代表人:谭汉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家勤,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字第08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一审原告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字第083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3108元,由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琴
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
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