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6134号
原告: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B栋8F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三零***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因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6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