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惠建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3352号
原告:兰**,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惠建,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石桥一村**号4-4。
被告: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5单元4至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1980208。
法定代表人:曾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海霞,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佳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50号15幢6-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87556A。
法定代表人:彭一,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与被告兰惠建、成都三零凯天通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佳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兰**在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1.96元,由原告兰**负担。
审判长彭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沈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