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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248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14342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28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784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5009.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20484234010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25009.5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自本裁定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期限)。申请人***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