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韵竹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淮南市***区新淮街道文化社区城建大院4栋605(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ATPK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
埠市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变电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14342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7日生,住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韵竹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皖040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0402民初154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