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韵竹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淮南市***区新淮街道文化社区城建大院4栋605(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ATPK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
埠市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变电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14342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7日生,住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韵竹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1)皖0402
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4364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