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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保4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1)皖0402民初154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884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东风轿车车牌号:C×××××,大众汽车车牌号: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轿车车牌号:C×××××,大众汽车车牌号:C×××××。 二、查封期限为750天。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宫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