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5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变电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