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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5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变电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怀远县顺通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