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中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中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百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95821696Q

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7875。

法定代表人:胡全鑫。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2019年6月1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504破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2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中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四川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