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1095号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胡全鑫。
会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进行执行,执行标的:15181元,执行费:1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504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捷
审判员 周祥东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