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5346号
原告:***,男,1963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吴**龙,贵州邦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张启利,贵州邦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6栋23楼A座(西湖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666997804E。
负责人:汪惠林。
被告:余吉河,男,1970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男,1973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50020472828XB。
法定代表人:胡全鑫。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余吉河、***、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先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煜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