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茂县东门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331号
原告:茂县东门租赁站,经营场所:茂县凤仪镇桥面沟宗渠村。
经营者:杨幼谦,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安,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陇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胡全鑫,职务不详。
原告茂县东门租赁站与被告***、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因原告茂县东门租赁站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理,经审查,原告茂县东门租赁站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县东门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原告茂县东门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秦金涛
审 判 员  付艳芳
人民陪审员  张 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