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会理非执审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美,女,汉族,1981年8月6日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胡全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生,四川省会理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年8月5日经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在会理30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工地上做工85天,每天工资130元,合计11050元工资,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民工工资连带责任,上述费用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此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未支付的人民币11050元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118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民工工资款11050元予以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