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197号
原告: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西吴苑小区6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170399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西、东风路南金城国际广场7幢1单元22层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1号楼2单元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山西睿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晓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符惠仙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