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恢10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422426元及利息(利息以42242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经本院工作人员现场实地送达,被执行人家中无人;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恢1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千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