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35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422426元及利息(利息以42242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波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551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