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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审被告:西安西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99号博源科技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世易尚城1号楼八层8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西安西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