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1346号之二
申请人: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莫申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0)皖1524民初473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不动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1346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黄守曙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余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