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1346号之二

申请人: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莫申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0)皖1524民初473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不动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1346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黄守曙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余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