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743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齐力绿源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齐力环保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齐力绿源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齐力环保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