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帝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123号之二
原告:***,男,1997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霞,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华帝智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敬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洁鹏,该公司区域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华帝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梦萦
人民陪审员  郝苏保
人民陪审员  万巧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