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8980号
原告:王淑义,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鑫,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敬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鸿,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凯,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淑义、***与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被告华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鸿、黄雪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淑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华帝公司支付王淑义、***一次性抚恤金24450元(8150元/月×3个月);二、华帝公司支付王淑义、***丧葬费24450元(8150元/月×3个月);三、华帝公司支付王淑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73350元(8150元/月×9个月);四、华帝公司支付王淑义、***一次性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合计222250元。事实与理由:王集平是王淑义、***的直系亲属。王集平生前在华帝公司任职,王集平于2020年2月18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华帝公司未支付任何赔偿款。王淑义、***不服中劳人仲案字[2020]2521号仲裁裁决,特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王淑义、***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华帝公司支付其一次性抚恤金差额24225元(7141元/月×6个月-社保核定的18621元)、丧葬费差额2802元(7141元/月×3个月-社保核定的18621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2846元(7141元/月×6个月)。
华帝公司辩称,一、王集平于2020年2月18日18时1分准时打卡下班,王集平于2020年2月18日21时3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映王集平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89mg/100m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王集平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华帝公司有为王集平参加社会保险,王淑义、***已经根据上述规定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故王淑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华帝公司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3日转账支付王淑义、***共6000元以表达人情关怀。因此,王淑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淑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帝公司系于2002年12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王集平于2013年11月6日入职华帝公司,华帝公司已为王集平参加社会保险。王集平发生交通于2020年2月18日死亡。王淑义是王集平的父亲、***是王集平的母亲,王集平生前未婚未育。王淑义、***已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王集平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18621元及抚恤金18621元。
2020年5月1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淑义、***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华帝公司支付其一次性抚恤金24450元、丧葬费2445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73350元、一次性赔偿金100000元。2020年6月15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252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驳回王淑义、***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淑义、***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华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诉讼中,王淑义、***明确表示无需追加华帝公司的股东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王淑义、***主张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十条的规定,华帝公司应按中山市2019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7141元/月支付其一次性抚恤金差额24225元、丧葬费差额2802元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2846元。华帝公司辩称王集平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王淑义、***已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本案应适用作为上位法、新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且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的标准发放死亡抚恤待遇,即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不应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发放死亡抚恤待遇,故王淑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王淑义、***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纳入社会保险支付范畴。本案中,华帝公司有为王集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王淑义、***已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王集平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18621元及抚恤金18621元,故王淑义、***主张华帝公司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差额、丧葬费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王淑义是王集平的父亲、***是王集平的母亲,王淑义、***在王集平死亡时已年满60周岁,属于王集平的供养直系亲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华帝公司应以广东省第二类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855元/月支付王淑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5130元(5855元/月×6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淑义、***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二、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淑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5130元;
三、驳回原告王淑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王淑义、***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5元给原告王淑义、***,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惠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