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3094号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