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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3民初3791号
原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方丈港村科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宪珍,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0号万国大厦1栋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吴杰萍。
被告: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将军帽小区18号工业园306。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原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市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38元,由原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琴
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
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