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695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0641697371),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方丈港村科园路**。
法定代表人:沈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626656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二纬路东谷园**
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浙江康立电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培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