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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253号
原告:***,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男,194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十二原告诉讼代表人:***、***。
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淑玲,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滦南县人。
被告:李全军,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妃甸区。
被告:河北万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与新华道交叉口北一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长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下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D05-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周淑玲、李全军、河北万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全军、河北万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李全军、河北万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任作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