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69号
原告:***老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鹿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老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