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继,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D05-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大街金融街购物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5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未倾听上诉人的抗辩,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该工程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程序违法。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法院非要按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确定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故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芳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