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4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被执行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