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高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尹江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李青,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新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济源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李青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2.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济源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以***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尚未完成,审理程序无法进行为由驳回***的起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期间不应计算在案件审限内,鉴定事项未完成不影响审理程序进行,且***的起诉主体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范围,故一审不应当驳回***的起诉。综上,请二审查清事实,支持***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以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雪芳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