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龙、田俊飞,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尹江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住所,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红,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海街道办事处)、郑州双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秋坪审判员邓燕审判员谢高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