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2348号
原告: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苏映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江苏创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60号-510。
法定代表人:张绍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创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创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