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谢合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富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苏鑫,董事长。
案件由来:四川**建筑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415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诉请判决原审被告支付货款,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成套配电箱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因原告四川鹏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