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培征,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十巷8栋。
法定代表人: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2913192.93元及利息损失803662.98元,审计费垫付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6144.9元,执行费105130元。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均已查封或出让,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的房产经本院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同时查出该查封房屋已被抵押给阿勒泰地区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被执行人新疆鑫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2022)新432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
审判员 张  艺  钟
审判员 古丽娜尔藏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来皮勒马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