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213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