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贺象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贺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9-10号房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新疆贺象贸易有限公司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新01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41810.89元,已执499797.39元,未执行标的为224201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0年8月20日、2021年11月20日、2022年3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城郊支行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808911.98元、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611850.78元、账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城郊支行的银行账户中有401814.45元,本院冻结上述银行账户,但因上述银行账户为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无法冻结,除了上述的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5号******20栋1层3**102号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该房产,拍卖成交价为831,283.00元,本院从该拍卖款中扣除该房产银行抵押贷款、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499797.3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了该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信息。 4、因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