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1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嘉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万云霞,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湘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受本院委托,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5024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磊
审判员  王婷
审判员  严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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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付妮
书记员李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