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临湘市兴平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7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湘市兴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沿河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西正街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廖星辉,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湖南省临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临湘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朱琼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良,湖南省临湘市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临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梅伟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珞瑜,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临湘市兴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商贸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湘市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419号行政判决,以《房地产转让协议》所附条件已经达成,该公司已经履约,政府应依约支付尾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地产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案涉地块只限用于修建市体育馆或扩大市一中校园,转作他用则需按照土地评估价或拍卖价追偿增值的土地价款完税后的50%。但是临湘市政府并未对该地块的用途做出变更,也未挂牌出让,故未产生转作他用的土地评估价或拍卖价,兴平商贸公司要求临湘市政府支付其土地增值部分完税后50%的条件尚未成就。一、二审法院认定协议约定的上述情形尚未发生,并无不当。同时,临湘市政府自2014年收储该地块后一直没有实际投入使用,二审法院指出,临湘市政府有义务尽快对该地块的规划使用作出明确、妥善的安排,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也便于兴平商贸公司尽早实现其期待利益,亦无不当。兴平商贸公司还主张政府应当依约支付尾款,根据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双方提交的材料,兴平商贸公司确实已于2014年履行了交付证件的义务,临湘市政府未及时向兴平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构成违约。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确有不当。但鉴于临湘市政府现已经将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提存并书面通知兴平商贸公司领取,兴平商贸公司如对协议剩余价款的履行行为仍有异议,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兴平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临湘市兴平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宁晖

书记员赖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