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4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安(又名潘斌安),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审第三人: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中路原检察院内。
负责人:权志伟,该办事处主任。
原审第三人: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斌安、原审第三人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800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陈玉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泽君
书记员李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