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32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96.5万元(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诉讼费10588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8200元、律师费20000元。***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10月1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木业经营部对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预重整)申请。2020年11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81680元;被执行人***有位于扬州市××区方巷镇××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G×××**宝马牌汽车(设有抵押权),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保险产品,本院亦已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它执行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应停止对该公司财产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