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执恢739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机环建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曲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内08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本案在(2016)内08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查明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房屋交易的情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802执恢7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伟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邵儒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