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1680号
原告:扬州市百兴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百兴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百兴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何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