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破申64号
申请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递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书(执转破)。本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审查,后以张贴公告方式通知了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苏1084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132989.81元及利息,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本金1132989.81元及利息,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的每个月10日前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每笔利息均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8%计算);如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如数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就全部债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已给付的除外)。”此后被申请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企业性质为法人,目前,在本院有多起以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属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黄 政
审 判 员 王 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