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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超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6民初1号 原告:太原市超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400785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3514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原市超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经核实,2019年10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预重整)申请。2021年1月20日原告作为债权人已向破产案件指定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已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故对其在本院所提起的本次诉讼,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市超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太原市超丰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