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斯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斯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638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地址是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安徽华斯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5幢。

法定代表人:任春雷,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斯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斯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