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斯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31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任春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月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